(2015)剑阁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母旭,该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刘红,女。委托代理人母国民,男(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育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