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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强与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陈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王强。被告陈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