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霞客轻工机械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霞客轻工机械厂,江阴市华锦塑纤有限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365号原告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69号。法定代表人谭冬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雪峰、汤文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园锡珠巷72号。法定代表人徐永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霞客轻工机械厂,住所地江阴市霞客镇马镇阳庄村。法定代表人钱佰荣。被告江阴市华锦塑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元庄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振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洪。被告陈雪凤。被告钱忠华。被告钱佰荣。被告赵永坚。委托代理人赵振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小贷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江阴市霞客轻工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江阴市华锦塑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国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隆鑫小贷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宏润公司;贷款本金80万元;贷款于2014年5月20日发放,于2014年11月19日到期;期内月利率为1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止2015年4月7日,宏润公司结欠本金771785.75元,利息及罚息共计48917.91元。2、人的担保情况:机械厂、华锦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请求法院判决:1、宏润公司归还隆鑫小贷公司借款本金771785.75元,利息及罚息48917.91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771785.7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按月息18‰计算的利息。2、机械厂、华锦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对宏润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宏润公司、机械厂、华锦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承担律师费50800元。4、宏润公司、机械厂、华锦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宏润公司承认隆鑫小贷公司主张的事实,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请求降低利率。被告华锦公司承认隆鑫小贷公司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约定利率过高,且隆鑫小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依据,华锦公司不应承担。被告徐永洪承认隆鑫小贷公司主张的事实。被告赵永坚承认隆鑫小贷公司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约定利率过高,且隆鑫小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依据,华锦公司不应承担。被告机械厂、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隆鑫小贷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承诺书、担保承诺等证据在卷证实,且宏润公司、华锦公司、徐永洪、赵永坚对此表示承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机械厂、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未答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隆鑫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华锦公司、赵永坚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1785.75元、利息及罚息计48917.9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71785.75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承担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800元。三、江阴市霞客轻工机械厂、江阴市华锦塑纤有限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对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宏润化纤有限公司、江阴市霞客轻工机械厂、江阴市华锦塑纤有限公司、徐永洪、陈雪凤、钱忠华、钱佰荣、赵永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市隆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钰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