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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与张春洪、刘景华、杨绘森、寇军华、高广春、时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张春洪,刘景华,杨绘森,寇军华,高广春,时景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场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天华山路171号。负责人周丽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国。被告张春洪。被告刘景华。被告杨绘森。被告寇军华。被告高广春。被告时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与被告张春洪、刘景华、杨绘森、寇军华、高广春、时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