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瑞贤与被告于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贤,于淑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高瑞贤,住大连市。被告于淑华,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贤与被告于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瑞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