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汪云海与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云海,深圳市嘉达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汪云海,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达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楼北座609号。法定代表人熊永强,任经理。被告郑波,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云海与被告深圳市嘉达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汪云海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云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汪云海负担(免交)。审 判 长 王世修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声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