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 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无业。被执行人陈某乙,无业。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晟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乙于2010年4月17日签订的南庄社区(庵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确定安置的房屋4处,其中F3-2-502号(建筑面积为95.43平方米)的权利、义务由陈某甲享有和承担,我院已向青岛晟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房屋变更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执字第5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