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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 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无业。被执行人陈某乙,无业。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青岛晟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乙于2010年4月17日签订的南庄社区(庵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确定安置的房屋4处,其中F3-2-502号(建筑面积为95.43平方米)的权利、义务由陈某甲享有和承担,我院已向青岛晟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房屋变更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执字第5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