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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沙湾县天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余贵全、李树龙、张文德、邓光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湾县天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眭才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贵全。原审被告:李树龙。原审被告:张文德。原审被告:邓光敏。上诉人沙湾县天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贵全、原审被告李树龙、张文德、邓光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在未查明《工地基础开挖合同》上甲方签字“河晓红”的身份及河晓红、李树龙、张文德、邓光敏与沙湾县天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仅依据李树龙、张文德、邓光敏的陈述认定该三人是沙湾县天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判令沙湾县天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元,退还上诉人沙湾县天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白瑞芳审 判 员  芦海龙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