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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与李遵师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华,李遵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王翠华,女。被告李遵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华诉被告李遵师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遵师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以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遵师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