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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齐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齐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车花园14栋。法定代表人:褚人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齐江,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兴隆山镇林茂村前太平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