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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查字第003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光华与邹卫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华,邹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查字第00337-1-1号申请执行人罗光华,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卫东,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卫东未履行义务。现查明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张家垴八斗垅小区43号1幢房系被执行人邹卫东与李卉红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卫东与李卉红共同共有的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张家垴八斗垅小区43号1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阳新县房权证兴国字第20132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文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