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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执民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冯微微、张良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小华,冯微微,张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民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永路101号,身份证号码:330303196111070626。被执行人:冯微微,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标西路31弄1号,身份证号码:330321196808020023。被执行人:张良顺,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龙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小华与被执行人冯微微、张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微微、张良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良顺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西路29号房产(房产证号:01××56,建筑面积:238.81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张良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飞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