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孟大香诉董福军、董世清、董巨平、董改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大香,董福军,董世清,董巨平,董改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孟大香委托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福军被告董世清被告董巨平被告董改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大香诉被告董福军、董世清、董巨平、董改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大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福军、董世清、董巨平、董改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大香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大香撤回对被告董福军、董世清、董巨平、董改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大香负担。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