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全概与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概,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钦南行初字第40号原告梁全概。委托代理人吴政信,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钦州市南珠东大街沙埠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黄力盟,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旺清,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马小平,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股长。原告梁全概诉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外协调,原告梁全概认识到由于自身原因,向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为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全概与被告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行政争议在庭外协商解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梁全概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全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全概负担。审 判 长 李安伟审 判 员 周民宽人民陪审员 罗 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永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