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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许文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宏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亚医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玛丽亚医院员工严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庭前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玛丽亚医院于2014年在被告微梦创科公司的新浪微博发布的“东莞玛丽亚妇产医院网官方微博”http://weibo.com/1899050080中采用了原告拥有的Imagemor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12263002,图片内容:成药)。被告玛丽亚医院还在同一微博上使用原告的另外53张图片,原告将另案起诉。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宣传册上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玛丽亚医院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2、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要求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被告玛丽亚医院辩称,第一、原告富昱特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述的“富尔特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图片拥有所有权;第二、被告玛丽亚医院也非本案适格被告,被告经营期间的官方网址为www.dgmaria.cn,在该网址中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任何行为,也未在原告所称的微梦创科公司的新浪微博上发布原告拥有所有权的照片;第三、即便被告玛丽亚医院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也并没有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的数额;第四、原告要求被告玛丽亚医院支付赔偿金及维权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主观上也没有恶意,只是使用图片作为文章的配图使用,时间短范围小,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被告玛丽亚医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新浪微博网站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新浪微博用户发布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事实,在诉讼开始之前,原告负有通知被告并提供具体链接的义务,而本案诉讼开始前被告微梦创科并没有收到原告的相关通知,而在收到诉讼后也未发现原告诉称的侵权内容,被告及时履行了相关责任,未出现怠于履行行为,也未造成损失的扩大,不应承担责任;涉案的图片已经不存在,且被告微梦创科作为网络提供商,只承担经过通知后删除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授权原告富昱特图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展示于互联网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影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图片、影像影音素材,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原告富昱特图像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该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2014年11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分别域名为imagemore.com.tw、http://weibo.com/1971809502和http://weibo.com/1899050080的网站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604号公证书及(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603号公证书。(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604号公证书证据保全过程显示:清除IE浏览记录后,在IE地址栏输入“sc.imagemore.com.tw”进行搜索,进入“IMAGEMORE®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网站。在该“IMAGEMORE®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网站上有图号为12263002图片以及其他编号的30幅图片,图号12263002内容显示是“成药”,图片中央显示有“IMAGEMORE”水印,图片下方显示“www.imagemore.com”字样;同时在该图片信息有拍摄日期2000/2/16,网络发表日2000/6/12等;图片下方附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另该网站每个网页页底均显示“本网站所有影音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沪I**备08024478-2号”等字样。另http://weibo.com/1971809502链接到“广州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微博页面。(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603号公证书证据保全过程显示:清除IE浏览记录后,在IE地址栏输入“http://weibo.com/1899050080”进行搜索,进入名为“东莞玛丽亚妇产医院”微博页面,该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weibo.com/dgmaria”,在该微博网站上,有一幅带有玛丽亚图像的图画标识,也有“V”微博认证标识、联系电话“0769-2299****”及二维码扫描信息,公证书对该微博网页的多项图文内容已进行取证截图,其中取证的第4张页面截图上有文字与配图的博文,图片内容为三支试管与三种药物,且该张图片下方有“@东莞玛丽亚妇产医院”字样;第2张页面截图下方显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字样。另原告还主张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提交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未提交支付凭证;且原告还提交了一些案外人购买其图片的订购合同和发票,拟证明图片的许可使用或销售价格。另查,被告玛丽亚医院是成立于2008年11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玛丽亚医院在庭审时表示不清楚“http://weibo.com/1899050080”、“东莞玛丽亚妇产医院”微博是否其使用,但确认该微博网站上的玛丽亚图文标识、联系电话0769-2299****、微信二维码系其公司所用,另外也确认该微博网站上载录的http://dgmaria.taobao.com/是其官方淘宝网站。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是weibo.com微博网站的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沪公协核字第0000914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中的《授权委托书》、(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604号公证书、(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3603号公证书、(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中的《销售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经比对,被控微博网站“http://weibo.com/1899050080”上的图片内容为三根试管及三种药品,在对试管及药品的位置、角度、药品种类、形状、个数等方面的拍摄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图号12263002图片一致,是对图号12263002图片的同版复制,可以认定二者是同一幅作品。原告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在微博上删除,并在庭审中申请撤回要求“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原告撤诉该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被告玛丽亚医院对此无异议,也对被告微梦创科公司无不利后果,本院对此申请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焦点:一、富昱特公司是否享有图片的著作权及能否提起诉讼;二、被取证的微博是否由被告玛丽亚医院所设立和管理。关于焦点一,图号12263002图片是一幅摄影作品,展示在互联网站sc.imagemore.com.tw上,在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可以公开看到该图片,足以认定该作品应当受到我国相关著作权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而署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签名盖章,可以是附着印记标识,也可以是特别声明告示。本案中,图号12263002图片公开刊载于sc.imagemore.com.tw网站,该网站每个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影音图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沪I**备08024478-2号”等字样,且图片均有“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相关“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的版权声明,这些在网站中对图片信息的展示内容,具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意义,可以作为认定图片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然而,被告并没有向本院说明被控侵权图片的创作者及著作权人之情况,因此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图片著作权属于他人的情况下,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富尔特公司对图号12263002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再结合富尔特公司向富昱特图像公司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富昱特图像公司对网络展示图片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能够认定原告经富尔特公司授权取得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生在《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即2010年11月15日之前)及之后直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侵犯富尔特公司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富昱特图像公司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之诉。关于焦点二,原告提交的公证取证保全网页http://weibo.com/1899050080显示为东莞玛丽亚妇产医院微博,该微博网站上带有“V”认证标识;虽然被告东莞玛丽亚医院表示不清楚该微博http://weibo.com/1899050080是否为其公司所运营,但已经确认该微博所显示的玛丽亚图文标识、联系电话0769-2299****、微信二维码以及http://dgmaria.taobao.com/等信息皆为被告东莞玛丽亚医院所使用,故本院认为被控微博的设立和管理者系被告玛丽亚妇产医院,该微博上的信息发布系由被告玛丽亚医院所实施的。本案中,被告玛丽亚医院在其微博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博文配图,该图片三支试管与三种药品的内容与图号12263002图片相同,被告玛丽亚医院使用图片的行为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构成了侵权,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证明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和艺术美感;2、侵权图片在微博展示是用于配图,仅为辅助装饰;3、被告的侵权情节及过错程度;4、原告虽主张律师费5000元但没有支付凭证,并且原告提交的取证公证书显示有数十张与本案无关的图片,对原告的维权支出应按合理程度确定;5、本案仅涉及1张图片,原、被告之间因同一微博网站上的其他图片产生了另案著作权侵权诉讼;综上,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至于微博网站weibo.com系一个提供给网民发布消息、展示信息的社交互动网络平台,被告微梦创科公司系微博网站weibo.com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原告已经通知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在微博网站weibo.com上存在侵权内容,和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微梦创科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行为亦未造成原告损失的扩大,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东莞市玛丽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尹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炜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