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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9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本院收到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