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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永春、杨玉毛与茹林芳、封玉珠、康润海、任文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春,梁玉毛,茹林芳,封玉珠,康润海,任文辉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00号原告梁永春,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原告梁玉毛,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梁永春,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茹林芳,男,1973年6月27日生,现住平山县。被告封玉珠,男,1942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被告康润海,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被告任文辉,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春、杨玉毛与被告茹林芳、封玉珠、康润海、任文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春、杨玉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春、杨玉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永春、杨玉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永春、杨玉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