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候枣郧诉被告张洪森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枣郧,张洪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候枣郧,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候井村3组,农民,身份证号:420683198002140524。被告张洪森,男,汉族,1981年4月2日生,住鄢陵县柏梁镇胡集村3组,农民,身份证号:411024198104026315。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枣郧诉被告张洪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枣郧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枣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候枣郧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