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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富生与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生,王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杨富生。被执行人王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杨富生与王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280元或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