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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9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石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 判 长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人民陪审员  周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胥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