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9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石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审 判 长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人民陪审员 周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胥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