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韩淑青与被执行人单义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青,单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韩淑青被执行人:单义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淑青与被执行人单义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