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崔建龙、任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崔建龙,任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振华。被告崔建龙。被告任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崔建龙、任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振华负担。保全费44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不予收取。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