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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崔建龙、任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崔建龙,任明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振华。被告崔建龙。被告任明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崔建龙、任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振华负担。保全费44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不予收取。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