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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若尔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现年39岁。被告田某某,女,汉族,现年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