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尔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现年39岁。被告田某某,女,汉族,现年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