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甘美兴与刘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甘美兴,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文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金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巧,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甘美兴诉被告刘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美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美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甘美兴负担。代理审判员唐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