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执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贾云材与王树金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济执他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贾云材,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树金,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贾云材与被执行人王树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济民四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该案由本院民四庭移送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树金送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树金银行存款2650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执行款2600元已交至本院财务账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