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锡秀与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秀,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陈锡秀,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柳邦新,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魏希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良,男,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陈锡秀与被执行人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调确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422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调确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