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盛某与芮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某,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瓦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销售员。委托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芮某因与被上诉人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2月,原告盛某与被告芮某经亲属介绍相识,此后双方即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铜陵市郊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自2012年4月份起,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双方于2013年11月4日订立了分居协议书,但关系并没改善,致使原告2014年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以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希望原、被告之间能够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和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回去后,半年多以来双方之间依旧缺乏沟通和联系,夫妻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加上被告曾多次发短信语言攻击、威胁原告及其家属,原告为此曾报警求助。在庭审中,被告对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予以认可。另查明,被告2013年春节曾给过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双方均认同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分居协议书复印件、派出所出警记录复印件、短信截屏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恋爱基础,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但自原告第一次流产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且矛盾不断,彼此没有及时的相互理解和沟通,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导致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关系依旧未能改善,且变得更加糟糕,被告也承认双方已没有感情,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认同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当时有工作,其收入足以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且原告未具体说明10000元的用途,故本院认为离婚后该10000元共同财产双方应均等分割;被告主张的因结婚和给父亲治病所欠债务,原告抗辩其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盛某与被告芮某离婚;二、原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芮某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是以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上诉人芮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10000元现金归上诉人所有;3、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结婚前给付被上诉人家的“见面礼”、结婚时的“彩礼”及金手饰等共计43000元。被上诉人盛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芮某因与被上诉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芮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珠 容审判员 陈 正 功审判员 范 道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