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54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7月10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童亚宇,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曹军、童亚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胡某租赁位于本区朝阳中路淮南市公安局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并同淮南市玩美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某达成协议,注册成立了淮南市玩美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中路营业部,对外进行经营。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胡某伪造了淮南市公安局后勤装备处印章。在经营期间,被告人胡某又伪造了淮南市玩美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印章。2014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胡某经营场所的办公室内扣押上述二枚印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胡某在归案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某系初犯,其私刻二枚印章的目的是为了营业部的经营,而没有多次使用假章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胡某租赁位于本区朝阳中路淮南市公安局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并同淮南市玩美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某达成协议,注册成立了淮南市玩美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中路营业部,对外进行经营。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胡某伪造了淮南市公安局后勤装备处印章。在经营期间,被告人胡某又伪造了淮南市玩美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印章。2014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胡某经营场所的办公室内扣押上述二枚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胡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印章的照片,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其经营需要伪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辩护人认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