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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远青与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青,莫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01号原告:张远青,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莫彬,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远青与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青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莫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远青撤回对被告莫彬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远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