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远青与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青,莫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01号原告:张远青,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莫彬,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远青与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青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莫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远青撤回对被告莫彬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远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