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与被告尹沿卫、安阳市润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周晓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尹沿卫,安阳市润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周晓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王玲,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沿卫,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秀芹,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尹沿卫妻子。被告安阳市润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安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宪军,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瑾,女,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光春,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晓瑾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尹沿卫、安阳市润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周晓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晓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撤回对被告周晓瑾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对被告周晓瑾的起诉。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