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傅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