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莉与杭琴、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立字第00003号起诉人:刘莉,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1972年10月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起诉人刘莉的民事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2012年11月18日杭琴向起诉人借款1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2.3分。后起诉人多次向杭琴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杭琴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后于2013年5月22日经双方协商由被起诉人高永军提供担保,承诺该笔款项于2013年9月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承担连带责任二年。此后,起诉人多次向杭琴及被起诉人高永军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杭琴及被起诉人高永军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故起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高永军代杭琴偿还起诉人刘莉人民币1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3%计算),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莉诉杭琴、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5月30日做出(2013)神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生效,起诉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27日杭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神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已对(2013)神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且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至神木县公安局。本案起诉人刘莉所请求的债权与其在(2013)神民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系同一笔债权,现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同一标的向本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对于本案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屈 瑞审判员 郭建林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