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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青青与金春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548号原告吴青青与被告金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丽青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青青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春平外出去向不明,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5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青执民字第548号案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