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17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在陕西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分理处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