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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邓兵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42号邓兵: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23号赔偿决定,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对你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违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你拒不履行大渡口区法院(2012)渡法行初字第353号行政判决书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63号行政判决书,大渡口区法院可以依照该规定对你采取拘留措施。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你实际被拘留的时间为五日,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大渡口区法院对你采取拘留措施以及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系该院院长批准作出。故大渡口区法院对你采取的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23号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