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韵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