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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韵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