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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承月与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承月,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862号申请执行人郑承月(又名郑成月)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申请执行人郑承月(又名郑成月)与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3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全部欠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