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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守义诉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xx,江苏xx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0号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3日,无业,住河南省长垣县方里乡张庄村。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古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成xx,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26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存���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韩 高 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佳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