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梁厚发诉被告梁厚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厚发,梁厚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梁厚发,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厚旺,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梁厚发诉被告梁厚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厚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厚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厚发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梁厚旺在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00元,约定利率为0.84%,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日,由梁厚发为其担保。2014年10月梁厚旺要求梁厚发先为其偿还贷款,梁厚发于2014年11月3日为梁厚旺偿还了贷款,后找梁厚旺要求其给付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43483.20元,梁厚旺未能偿还,故梁厚发诉至法院,要求梁厚旺给付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4348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厚旺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梁厚旺在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00元,约定利率为0.84%,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日,由梁厚发为其担保。2014年10月梁厚旺要求梁厚发先为其偿还贷款,梁厚发于2014年11月3日为梁厚旺偿还了贷款本息43483.20元,还清贷款后梁厚发找梁厚旺索要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梁厚旺未能给付,梁厚发诉讼要求梁厚旺给付欠款4348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梁厚发提供了密山市裴德信用社出具的还款凭证和证明来证实其请求。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梁厚发作为被告梁厚旺的担保人,在贷款快到期的时候,应梁厚旺的要求为其先偿还了贷款,梁厚旺应及时偿还梁厚发为其偿还的贷款,未及时偿还是无理的。梁厚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厚旺给付原告梁厚发欠款43483.2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元,由被告梁厚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金龙人民陪审员 王兴利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