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温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辩护人麦美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麦美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新一路的东源市场内,遇到来到该处买菜的被害人叶某某,因发起酒疯,随意用手勒住被害人叶某某的脖子并将其推到在地,在被挣脱后再次追上被害人叶某某并发生拉扯,致其跌倒在地,被告人温某某也因身体失衡跌倒坐在被害人叶某某的左腿上,致其左腿膝盖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庭审后,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温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悔过书》,表明自愿认罪,真诚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致歉,保证不再醉酒闹事,不再做任何危害社会的事。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胡某某、温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悔过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表示认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温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温某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只是在拦截、追逐他人过程中,过失造成被害人受伤,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温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温某某真诚悔过,自愿认罪,并承诺不再饮酒闹事,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温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经查,被告人是醉酒情况下寻衅滋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温某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只是在拦截、追逐他人过程中,过失造成被害人受伤,其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是醉酒后随意地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不是过失造成被害人受伤,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温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已经书面悔过,并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国献审 判 员 廖华军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斯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