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志洋与王强、景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洋,王强,景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洋,男,1972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强(又名王来来),男,1972年6月16日生。被执行人景建民(又名景双虎),男,1970年9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志洋与被执行人王强、景建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强、景建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