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行审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守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蓬勃。委托代理人谢雪云、黄儒。被执行人张守俊。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开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守俊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工作衔接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暂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衔接完毕后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再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凌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