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监字第1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素英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素英,马瑞,马明亮,马明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监字第10060号原审原告:梁素英,女,193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原审被告:马瑞,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原审被告:马明亮,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原审被告:马明伟,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该址,身份号码×××。原审原告梁素英与原审被告马瑞、马明亮、马明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2日作出(2004)顺民初字第76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生代理审判员 刘必钰代理审判员 林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