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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59号金羚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刘延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纲,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萌,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3元,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6.5元,由陕西宏达普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