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聂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聂某,务工。被告孙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