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崔勇与封丘县瑞峰轮胎翻新厂、齐运刚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勇,封丘县瑞峰轮胎翻新厂,齐运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177号原告:崔勇,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中丁乡东崔村025号。委托代理人:张常伟,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东翟村184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同林,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渤海路6号1号楼2单元402号,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瑞峰轮胎翻新厂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鲁岗乡和寨村。经营者:周瑞峰被告:齐运刚,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鲁岗乡和寨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齐运刚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齐运刚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