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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广玉与牛淑玉、梁芮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广玉,牛淑玉,梁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广玉,男,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淑玉,女,,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芮,女,住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理人:牛淑玉,系梁芮之母。再审申请人谢广玉因与被申请人牛淑玉、梁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广玉申请再审称:牛树玉与梁俊成已离婚,没有了出于亲属关系让牛淑玉与梁芮居住的客观条件,要求其搬出诉争房屋。本院认为:谢广玉妻弟梁俊成与牛淑玉于1996年3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3日生育一女梁芮,居住在滦证字第7570号房屋之内,因梁俊成与牛淑玉产生矛盾,梁俊成搬出居住。2012年9月经法院判决梁俊成与牛淑玉离婚,后梁芮随牛淑玉共同生活,牛淑玉与梁芮在该房屋居住至今。谢广玉以牛淑玉和梁俊成已离婚,没有了出于亲属关系同意牛淑玉与梁芮居住的客观条件,起诉要求搬出属于其所有的滦证字第7570号房屋。因牛淑玉患有子宫腺肌症、慢性胆囊炎、脂肪肝,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南瓦房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其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和生活来源,梁芮在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宏达学校读高中二年级,无收入和可供支配的财产。牛淑玉与梁芮除现居住的滦证字第7570号房屋外,无其他合法居所。原审判决考虑到牛淑玉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和生活来源,没有其他财产,梁芮正在上学,无收入和可供支配的财产等实际情况,驳回谢广玉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谢广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广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久敬审判员  任志成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