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海文与邓有财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文,邓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文,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教师,住连州市。被执行人:邓有财,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海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有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2014)清连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邓有财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海文人民币8006.7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有财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管登记没有发现存款和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成剑伟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旭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