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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采兰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采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918号罪犯杨采兰,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1999)昆铁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采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七日以(2000)云高刑复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杨采兰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云高刑执字第2213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36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采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采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采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采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