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冰峰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冰峰,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1号原告谢冰峰,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尹洪,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容,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冰峰与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冰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冰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冰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冰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 百度搜索“”